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7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朱某1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朱某1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4号7号楼526室。法定代表人:宋勇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凯,1978年12月18日出生,北京华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1,男,200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理人:朱某2(朱某1之父),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北京华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1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华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华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苑薇审判员  肖荣远审判员  刁久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其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