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文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44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金文锋曾用名无民族彝族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文化程度初中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实际居住地四川省盐源县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16日因盗窃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天;同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高云起诉书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429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16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金文锋在崇州市崇阳镇,将牟某放在吧台上的一台“苹果”6S64G深灰色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00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6月,并处罚金2000元辩护人无辩解(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被盗手机现场查获,已发还被害人。判决理由被告人金文锋归案后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所盗财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金文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羁押之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止(先行羁押的12天已予以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王秀琴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郭其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