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248号原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法定代表人:叶正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桃。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伶俐。被告: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罗根法。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原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员工吴某等34人追讨工资案,已由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向吴某等34人支付工资,原告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已按判决支付502870.44元的工资,有权依据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向被告要求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受托人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徽商故里全权委托管理合同》对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聘用、培训、管理劳动者,劳动者的工资是酒店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是委托人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应支付的费用。故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吴某等34人的工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是追偿权纠纷而非委托合同纠纷,不能适用《徽商故里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的管辖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1、本案是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旅游公司)诉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地新家公司)追偿权纠纷。黄山旅游公司追偿的是梅某等3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其主张的依据是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区法院)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34件劳动争议案件的生效判决及案件执行材料,而非《徽商故里全权委托管理合同》。2、秦淮区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判决向梅某等34名劳动者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黄山旅游公司、吴地新家公司及苏州吴地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分公司。上述三主体对梅某等34名劳动者承担的是连带给付责任。因此,本案追偿权纠纷,除了黄山旅游公司与吴地新家公司之外,还应当包括案外人苏州吴地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分公司,本案是三主体在内部划分各自责任的问题,而非黄山旅游公司与吴地新家公司基于《徽商故里全权委托管理合同》发生的合同纠纷。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黄山旅游公司起诉的被告吴地新家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所以本案应当由秦淮区法院管辖。三、黄山旅游公司明知本案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秦淮区法院并在该院对本案正在审理的情况下,恶意向黄山区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起本案诉讼,违反法律规定。2016年11月1日,黄山旅游公司已经就34名劳动者追偿权纠纷向秦淮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已经受理,案号是(2016)苏0104民初10947号,并已经于2016年12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再次开庭。但是,黄山旅游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在秦淮区法院正在审理本案期间,恶意隐瞒事实,向黄山区法院申请本案诉前保全,严重违法。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此案不能向黄山区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而是应当向秦淮区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对此吴地新家公司已经向黄山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坚持对黄山旅游公司的违法行为采取进一步措施。2017年6月9日,黄山旅游公司就本案向秦淮区法院申请撤诉,并向申请诉前保全的黄山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是恶意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四、退一步,假设黄山区法院对本案追偿权纠纷有管辖权,但是基于早在2016年11月1日黄山旅游公司就本案已经向秦淮区法院起诉,该院已经受理,即便之后黄山旅游公司撤诉,但是因为其撤诉是为了向黄山区法院就本案提起诉讼,这显然是恶意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管辖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惩罚,同时也不能改变秦淮区法院对本案已在先立案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黄山区法院作为后受理的法院,也应当将本案移送立案在先的秦淮区法院。综上,本案并非黄山旅游公司与吴地新家公司二者之间因《徽商故里全权委托管理合同》发生纠纷,而是劳动者劳动报酬追偿权纠纷,且包含案外人苏州吴地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分公司,更重要的是,在秦淮区法院正在对本案进行审理的情况下,黄山旅游公司恶意向黄山区法院另行提起诉前保全及诉讼,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徽商故里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管辖约定条款,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秦淮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的依据是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与双方签订的《徽商故里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无关联性,不能根据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被告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吴地新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