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行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姚正峰与绍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正峰,绍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初133号原告姚正峰,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286号。法定代表人马卫光,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巍,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正峰诉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姚正峰于2017年7月25日以“相关信息已得到印证,没有起诉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正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正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建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人民陪审员 马雅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海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