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熊翔与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翔,王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839号原告:熊翔,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王磊,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熊翔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程义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翔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翔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熊翔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