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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熊翔与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翔,王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839号原告:熊翔,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王磊,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熊翔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程义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翔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翔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熊翔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