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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卜三元与童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三元,童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799号原告:卜三元,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浩,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科,男,1982年6月6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新闻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郭振雄。原告卜三元与被告童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卜三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卜三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三元撤诉。本案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卜三元负担。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