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邦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4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邦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珙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苍南县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邦强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邦强及其辩护人陈吉开,证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应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延期审理2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怀疑其妻子杨某1与被害人刘某1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王邦强于2016年6月26日傍晚,让杨某1联系被害人刘某1到苍南县龙港镇池某路与龙翔路路口进行对质,并将刘某1所有的农商银行卡内的4800元人民币强行取走。2016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王邦强随身携带一把菜刀,让杨邦松带其到被害人刘正国暂住处苍南县龙港镇江浦路246号月租房203室,在被害人刘某1暂住处内,被告人王邦强殴打刘某1、杨某1二人,让其二人书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协议,并强行要求被害人刘某1写下一张4万元的欠条,之后又拿出携带的菜刀强迫被害人刘某1将砍断自己食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的伤势已达轻伤二级。为了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邦强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其中,敲诈勒索一节系未遂,建议本院对其所犯敲诈勒索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所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被告人王邦强辩称当时不知道取款金额为4800元的信用卡是刘某2的;菜刀是带身边防身,没有实施胁迫行为,是刘某2砍自己手指作为保证。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敲诈勒索一节,被告人王邦强因为怀疑妻子杨某2与其前妹夫即被害人刘某1有不正当的关系和经济往来,才要求刘某1还款,但没有采取殴打等胁迫手段,亦未强行取走4800元,故该节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王邦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关于故意伤害一节,被害人刘某1系持刀伤害自己系因其有负罪感,期间,王邦强没有阻止刘某2离开房间,也没有实施胁迫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害人刘某2已经出具了谅解书且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属情节轻微,建议查明事实后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邦强因怀疑其妻杨某1与被害人刘某1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和经济往来,让杨某1联系被害人刘某1后,三人在苍南县龙港镇池某路与龙翔路路口进行对质,期间,被告人王邦强将刘某1所有的农商银行卡内的存款4800元和杨某1名下农商银行卡内的存款9400元一并取走。次日18时许,被告人王邦强随身携带一把菜刀,让杨邦松带其到被害人刘正国暂住处苍南县龙港镇江浦路246号月租房203室,在被害人刘某1暂住处内,被告人王邦强殴打刘某1,并在无实际欠款的情况下,威逼被害人刘某1写下一张4万元的借条并承诺归还,之后,又采取威胁方法,提供自己携带的菜刀迫使被害人刘某1砍断自己左手食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就本案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刘某1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6月间因刘某1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而帮助借款用于医疗,后被告人王邦强怀疑其与被害人刘某1的关系和经济往来情况,并于同年6月26日下午,要求三人到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和池浦路路口处一农商银行ATM机,王邦强从刘某1包内搜出其与刘某1名下各一张银行卡分别取款9200元和4800元,其与刘某1无其他经济往来;次日晚6时许,在苍南县龙港镇江浦路246号刘正国月租房203室内,被告人王邦强当场殴打刘某1头部,迫使刘某1书写“协议”保证不外传与其往来的情况和欠款4万元的借条,后将携带的菜刀递给刘某1要求剁一根手指头长记性,刘某1就用该把菜刀剁下左手食指的事实。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⑴其于2016年6月5日在苍南县龙港镇出车祸后,被告人王邦强的妻子杨某1帮忙借钱医疗和照顾,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同年6月26日,被告人王邦强因怀疑其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和经济往来,其在苍南县龙港镇池某路与龙翔路路口被迫将身上的全部银行卡交给王邦强,包括放在其处杨某1的银行卡,内有存款9400元,其本人一张银行卡,内有存款4800元,并在该处一农商银行ATM机被王邦强取走。⑵同年6月27日晚,在其租住的苍南县龙港镇江浦路246号月租房203室内被被告人王邦强殴打头部,被迫立下“协议”一份答应不外传与杨某1之间的事情,因害怕再遭殴打,另写下一份4万元的欠条;之后,王邦强拿出一把菜刀,让其剁指头以长记性,其因害怕被打,就用该把菜刀剁下左手食指。3.被告人王邦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因怀疑妻子杨某1与被害人刘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和经济往来,于2016年6月26日下午4时许,在苍南县龙港镇池某路与龙翔路路口,经其要求,刘某1交出三张银行卡,在查询存款情况后分别取走两张农商银行卡内存款9400元和4800元;次日晚上6时许,为吓唬二人,其携带一把菜刀与杨某1到刘某1暂住处,因杨某1和刘某1不承认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拒绝写协议,其殴打了刘某1,刘某1没办法就写了协议,之后,其要求刘某1把钱的事情说清楚,刘某1说没花多少钱,经其一再逼问,刘某1承认欠款数额差不多有4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之后,其觉得刘某1的行为太过分,就要求剁下一根指头长记性,刘某1开始不答应,其就说“要是在我们老家,我分分钟把你搞死,你自己看着办”,刘某1说自己没有刀,其就从自己包里拿出准备好的菜刀给刘某1,刘某1拿过菜刀砍下了左手食指。4.协议、借条和字据,证实被害人刘某1所书写涉案协议、借条、字据的具体内容。5.体表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7日21时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体表检查的具体情况:右脸肿起,左食指处少一截手指、出血。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家庭情况说明,证实双方已就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事实。8.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邦强的归案经过。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邦强的身份情况。上列证据经审查,均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关于本案定性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邦强仅因怀疑其妻杨某1与被害人有不正男女关系和经济往来,采取殴打、威胁的方法,使被害人刘某1产生恐惧、畏惧心理,在精神遭受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出具4万元的借条并承诺还款,又以剁指长记性为由,提供自己携带的菜刀迫使被害人刘某1砍下左手食指,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和希望他人身体发生伤害后果的故意,应当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邦强在侦查阶段所作稳定供述,与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均能相互印证,其当庭翻供缺乏证据支持,所作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邦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故意伤害人他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邦强一人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本案敲诈勒索一节性质上是限期交出财物,因案发未实际取得,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双方已就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对所犯敲诈勒索罪比照既遂犯予以较大幅度从轻处罚,对所犯故意伤害罪亦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邦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胜人民陪审员 林初平人民陪审员 丁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