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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孝虎、王凤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孝虎,王凤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010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刘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女,该公司职员,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蓉,女,该公司职员,住。被告:郭孝虎,男,1986年7月12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凤霞,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孝虎、王凤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孝虎、王凤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