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明、李欢诉被告四川世纪百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欢,周明,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925号原告李欢,女,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周明,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欢,女,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原告周明之妻。被告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邓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原告李欢与被告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明、原告李欢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谨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