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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余艳与陈志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艳,陈志国,曾广松,贵阳广富隆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290号原告:余艳,女,蒙古族,生于1969年10月23日,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陈志国,男,族别不祥,生于1977年5月6日,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第三人:贵阳广富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附5号型材区B栋1-1、2号。法定代表人:曾广松,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曾广松,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5日,住所地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原告余艳与被告陈志国及第三人贵阳广富隆物资有限公司、曾广松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余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艳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艳撤诉。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