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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殷维与武汉嘉亿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维,武汉嘉亿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殷维,男,生于1981年2月21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02211230,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天门市渔薪我镇观音村六组51号。被执行人:武汉嘉亿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22B号。法定代表人:沈黎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维与被执行人武汉嘉亿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