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上海航天科工物资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辉腾机械厂、扬州市弗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航天科工物资有限公司,扬州市辉腾机械厂,扬州市弗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汤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航天科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59号518室。被执行人:扬州市辉腾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扬州市弗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正大路。被执行人:汤久峰,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关于上海航天科工物资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上海航天科工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上海航天科工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03执2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绪萍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