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王建国、陈继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陈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陈继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1民初21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继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继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继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继芬(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3#钞的存款人民币119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永忠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