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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钱扬胜与杨先昀、肖美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扬胜,杨先昀,肖美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2446号原告:钱扬胜,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闫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国芳,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先昀,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肖美珍,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钱扬胜诉被告杨先昀、肖美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扬胜的委托代理人闫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先昀、肖美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扬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工时费79000元及利息暂计7715元(其中以109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按同期银行贷款6%计算;以8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按同期银行贷款6%计算;以79000为基数从2017年2月暂计至2017年5月,按同期银行贷款6%计算及从2017年6月至挖掘机工时费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年底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杨先昀租用原告的挖掘机,原告配备驾驶员。经双方结算,被告杨先昀尚欠原告3个月工时费10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2016年2月及2017年1月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掘机工时费合计30000元外,尚欠余款79000元至今未付。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一方经营所欠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先昀、肖美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2日被告杨先昀向原告钱杨胜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注明:今欠到钱扬胜挖掘机工时费计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元整(109000元)(挖掘机工时费3个月)。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被告杨先昀向原告钱扬生支付挖掘机工时费人民币30000元,尚欠挖掘机工时费7900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肖美玲与被告杨先昀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欠条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钱扬胜与被告杨先昀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挖掘机租赁合同,但从原告钱扬胜举证的证据欠条内容反映:原告钱扬胜与被告杨先昀之间形成了挖掘机租赁关系,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钱扬胜履行了租赁挖掘的义务,被告杨先昀尚欠原告钱扬胜挖掘机工时费至今未付,属于违约行为,被告杨先昀应承担偿还尚欠原告钱扬胜挖掘机工时费及逾期支付工时费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肖美玲与被告杨先昀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先昀、肖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扬胜挖掘机工时费人民币79000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挖掘机工时费79000元为标的,从2017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04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艳妮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