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边立颖与王志新、冯璟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立颖,王志新,冯璟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729号原告:边立颖,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豹,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紫云,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新,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天津允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天津允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璟琨,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天津允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天津允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边立颖与被告王志新、冯璟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边立颖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立颖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立颖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边立颖负担。审 判 长 包锡伦代理审判员 杨静恬人民陪审员 李三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毕 硕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