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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志全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志全,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977号原告宁志全,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李斌,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志全与被告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志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志全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志全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何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