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志全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志全,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977号原告宁志全,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李斌,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志全与被告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志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志全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志全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何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