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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许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许某,男,汉族。申请人刘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淅经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许某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淅经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 谢 正执行员 :陈冠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钰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