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信谊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信谊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渊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395号原告:成都信谊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远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鹏,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渊明,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信谊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信谊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信谊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信谊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计278.5元,由原告成都信谊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