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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江与刘博、刘德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刘德珍,刘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2001号原告:赵江,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本市。被告:刘德珍(兼被告刘博之诉讼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刘博之母),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被告:刘博,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原告赵江诉被告刘德珍、刘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标准租私房租赁人被告刘德珍、刘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租金4000元标准向原告按月支付本市东城区苏州胡同×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租金。事实和理由:原法院生效判决判定二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租金336元,至今已有十几年,租赁市场已变化很大,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涨租金。本院认为:原告赵江之父赵树源曾于2004年将本案二被告刘德珍、刘博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腾退涉案房屋,拆除房前自建房屋,并按每月336元的租金标准给付2004年6月至实际腾房之日的租金。本院经审理后做出(2004)年东民初字第050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德珍、刘博腾退涉案房屋并拆除房前自建房一间,同时判令刘德珍、刘博按每月336元的租金标准给付赵树源2004年6月至实际腾房之日的租金。该判决生效后,赵树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故依法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见(2005)东执字第530号执行裁定书。后,赵树源去世,其子赵江即本案原告依法变更成为(2005)东执字第53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另,二被告已经按照每月336元的标准向原告赵江结清了截止2016年的费用,目前政府就相关标准租私房问题并未出台新的政策。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赵江在本案中所提的诉讼请求本质上已由本院在2004年经(2004)年东民初字第05087号民事判决书做出过裁判,且目前并无新的事实发生,故本案原告赵江作为赵树源的继受人再行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倩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