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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成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成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成燕,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饶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成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成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常成燕醉酒后驾驶鲁E×××××小型轿车沿广饶县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花苑路路口南侧时,被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常成燕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1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成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广饶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抽血录像及被告人常成燕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成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成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成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连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紫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