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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崔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崔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491号原告:梁某,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张某,女,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崔某,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张某丈夫。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崔某案外人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登记为被告崔某的房产提起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是此房产共有权人怠于履行析产诉讼的权利时,由案外人(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而此案未履行此程序,原告梁某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