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哈连花诉张玉秀合同纠纷一案 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连花,张玉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503号原告:哈连花,女,土族,1965年06月16日出生,住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三十里铺村。被告:张玉秀,女,汉族,1968年03月27号出生,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家湾村。原告哈连花与被告张玉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哈连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连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连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连花负担。审 判 员 张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处政书 记 员 梁增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