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涉县下庄选厂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伯方煤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下庄选厂,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伯方煤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高平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890号原告:涉县下庄选厂,住所地河北省。投资人:李军芳,任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荣,男,1955年7月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系涉县下庄选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彦,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伯方煤矿分公司,住所地高平市。负责人:牛才计,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晔飞,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涉县下庄选厂与被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伯方煤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涉县下庄选厂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涉县下庄选厂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下庄选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624元,减半收取2812元,由原告涉县下庄选厂负担。审判员高轶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郎腾飞书记员张凯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