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胡伯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胡伯夫,郭修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64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万昌中路558号,组织机构代码:67959872-2。法定代表人蒋丽英。被执行人胡伯夫,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郭修兵,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237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胡伯夫、郭修兵(2017)浙1081执464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修兵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修兵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19弄3号1幢705室及0××0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城区205371、土地证号:温国用(2010)第246**号;产权证号:城区205372】。二、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慰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