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安营、国宏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营,国宏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958号申请人:胡安营。被申请人:国宏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孟祥华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然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