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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504号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58号1栋2单元204室。法定代表人洪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国庆,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国庆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恒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