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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冯俊诉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俊,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353号申请执行人冯俊。被执行人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国辉。冯俊诉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劳人仲委调字(2017)第4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冯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存款921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