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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458-1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对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926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校对失误,现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26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倒数第一行“货款150000元。”后补正为“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