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5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叶宝春与天津新颖佳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娄俊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春,天津新颖佳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娄俊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953号原告:叶宝春,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新颖佳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海滨商贸中心3-113。法定代表人:娄俊颖,经理。被告:娄俊颖,男,年龄等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叶宝春与被告天津新颖佳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娄俊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宝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