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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叶宝春与天津新颖佳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娄俊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春,天津新颖佳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娄俊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953号原告:叶宝春,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新颖佳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海滨商贸中心3-113。法定代表人:娄俊颖,经理。被告:娄俊颖,男,年龄等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叶宝春与被告天津新颖佳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娄俊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宝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