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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和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991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孙晨炜,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尤博,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林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玉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