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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碧支行、李际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碧支行,李际首,孙鑫,胡幼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221号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碧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负责人:黄小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强,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芳,女,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李际首,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人:孙鑫,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胡幼兰,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碧支行(以下简称三明农商行徐碧支行)与被告李际首、孙鑫、胡幼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明农商行徐碧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际首、孙鑫、胡幼兰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明农商行徐碧支行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相关,申请保全价值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且依照本院要求提供财产作为保全担保,该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际首、孙鑫、胡幼兰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碧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琳书 记 员 许 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