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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春雨与李青春、何传廷、集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052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雨,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被执行人李青春,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执行人何传廷,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被执行人集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定代表人李平。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商初字第259号张春雨与李青春、何传廷、集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集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行账户存款及其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