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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财保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辛与张玉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辛,张玉威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89号之一申请人陈辛,女,199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法定代理人辛某,女,药店工人,现住高阳县,系申请人陈辛之母。被申请人张玉威,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景秀区,。申请人陈辛诉被申请人张玉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人陈辛以段轶文所有的冀F×××××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段轶文所有的冀F×××××号轿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金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亚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