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928章杰刚与孙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杰刚,孙春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928号原告:章杰刚,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蕴怡,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明,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春兴,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章杰刚与被告孙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章杰刚负担。审 判 长  廖胜维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陈士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