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928章杰刚与孙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杰刚,孙春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928号原告:章杰刚,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蕴怡,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明,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春兴,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章杰刚与被告孙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章杰刚负担。审 判 长 廖胜维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陈士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