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3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某,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席某某,女,193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街***号。被执行人程某某,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街***号。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交通路。关于席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2016)豫1723民初21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536**的车辆一辆(审理期间财产保全,本查封为轮候查封)。现因首次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将上述车辆拍卖后过户需将轮候查封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对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536**的车辆(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