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翁炽猷与四会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炽猷,四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行初43号原告翁炽猷,男,汉族,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代理人曾三妹,女,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系翁炽猷妻子。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会市行政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刘泾波,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坚,该市法制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宇亨,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炽猷诉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炽猷撤回对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审审判长 彭卓腾审判员 潘启智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嘉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