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宝玉与张福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玉,张福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3417号原告:张宝玉,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诉讼代理人:郑健、王兆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保,男,195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张宝玉诉被告张福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玉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