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子光、刘永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扎兰屯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光,刘永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扎兰屯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684号原告:王子光,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刘永梅,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扎兰屯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中央南路9号。原告王子光、刘永梅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扎兰屯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子光、刘永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光、刘永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光、刘永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子光、刘永梅负担。审判员 巴彩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