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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葛柳章与邵立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柳章,邵立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709号原告:葛柳章。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青,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立玉。原告葛柳章与被告邵立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邵立玉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彭兴荣人民陪审员  金洪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