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6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建火、张万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火,张万飞,张锦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6744号申请执行人林建火,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万飞,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锦妹,女,1972年3月6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建火与被执行人张万飞、张锦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7067号判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偿付货款761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35%,从2016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万飞、张锦妹在我市各大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瑞安市莘塍街道华南村经济合作社送达(留置)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在该村的土地分配权益。2017年1月10日,本院将张万飞、张锦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67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