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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邓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邓某,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邓某某抚养费15000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125元,合计151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51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