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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郑州法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俊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法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俊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56号申请人郑州法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6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101005908008409。法定代表人李玉洁。委托代理人张英民,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霍俊泉,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申请人郑州法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霍俊泉银行存款590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法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现金59075元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霍俊泉银行存款五万九千零七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