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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卫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被执行人:王卫军,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卫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田东升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