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华与安徽武军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安徽武军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武军模具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晨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2000073691法定代表人:肖武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安徽武军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志审判员 尹中权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