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冯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冯某,冉某,陆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84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2月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户籍地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抓获,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男,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地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抓获,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冉某,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陆某,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冯某、陈某、冉某、陆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冯某、陈某、冉某、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日凌晨,案犯陈某2正(在逃)在肇庆市大旺区歌世界KTV因与被害人邵某相互对视而无故被骂,便心生不忿。当即致电被告人陆某,由陆某到四会市前锋村风尚网吧处与被告人陈某、陈某、冉某、冯某、案犯陈某2正汇合。后陈某2正提议去教训被害人邵某,要求其赔礼道歉,并吩咐陈某准备砍刀、钢管等工具。后六人持械又返回歌世界KTV。到达歌世界后,陈某2正、陈某、陆某上楼找被害人邵某,要求其赔礼道歉,陈某、冉某、冯某则在楼下待命。期间,被害人邵某再次与陈某2正发生谩骂,陈某见对方人多势众,便返回楼下叫陈某三人,陈某2正、陆某则被歌世界KTV人员劝走,而被害人邵某则紧追陈某2正至电梯门口,当即与陈某等人相遇。陈某便持一把长砍刀、冯某持一把长砍刀、陈某持一根钢管、冉某持一把短砍刀及陈某2正、陆某便折返追砍被害人邵某,导致被害人邵某左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及右小腿受伤。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冯某、陈某、冉某、陆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陆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人陈某、冯某、陈某、冉某、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凌晨,案犯陈某2正(在逃)在肇庆市大旺区歌世界KTV因与被害人邵某相互对视而无故被骂,便心生不忿。当即致电被告人陆某,由陆某到四会市前锋村风尚网吧处与被告人陈某、陈某、冉某、冯某、案犯陈某2正汇合。后陈某2正提议去教训被害人邵某,要求其赔礼道歉,并吩咐陈某准备砍刀、钢管等工具。后六人持械又返回歌世界KTV。到达歌世界后,陈某2正、陈某、陆某上楼找被害人邵某,要求其赔礼道歉,陈某、冉某、冯某则在楼下待命。期间,被害人邵某再次与陈某2正发生谩骂,陈某见对方人多势众,便返回楼下叫陈某三人,陈某2正、陆某则被歌世界KTV人员劝走,而被害人邵某则紧追陈某2正至电梯门口,当即与陈某等人相遇。陈某便持一把长砍刀、冯某持一把长砍刀、陈某持一根钢管、冉某持一把短砍刀及陈某2正、陆某便折返追打被害人邵某,导致被害人邵某左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及右小腿受伤。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冉某的家属各赔偿了被害人邵某的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邵某的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案件的发生、受理、立案经过。(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冯某、陈某、冉某、陆某的到案情况。(3)户籍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冯某、陈某、冉某、陆某的身份情况。(4)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笔录,证明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5)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陈某、冯某、陈某、冉某、陆某对案发时的现场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6)物证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冉某、陈某对作案时所穿衣服进行指认的情况。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冯某、陈某、冉某、陆某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勘验情况。3、监控录像资料,证明案发时段现场情况。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邵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5、证人证言(1)孟某的证言摘录:2016年12月1日晚上19时30分,我去大旺区歌世界KTV上班,当天阿某1提前打电话订了808号房间,后阿川来前台开了A16房间。后来我去到808房间给阿某1送小吃以及一打啤酒,这时进来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穿黑色衣服的就把脚踩到房间的凳子上,然后指着阿某1问想怎样,然后阿某1也站起来和对方说了一些话,但是他们说什么我不清楚,但是我当时看他们语气都很冲,觉得形势不对,就拉了两名男子出去,接着阿某1跟他房间的人也冲出来,然后他们就在那里理论,我看他们喝了酒,就拉那两名男子从走廊那里拉到了大厅,叫那两名男子不要吵了,都是我的客人,然后那名男子就说没事,然后就走去外面的走廊,我就送他们到门口,阿某1他们就冲了出来说是他们的房间,别人为什么要进来,然后阿某1就追去电梯那里,但很快阿某1就跑了回来,背后有四五个男子追着阿某1,他们两帮人跑到了A区走廊那里,我看到一堆人围在那里,最后又有几个人从走廊那里往电梯方向跑了。在走廊上躺着一个人,地上有一滩血。经辨认,孟某辨认出邵某、陈某2正。(2)易某的证言摘录:2016年12月1日晚上,我在大旺区水木年华休闲会所上班,到凌晨2时许我听到有人吵架,我一去到门口看到四五名男子拿着刀冲进歌世界KTV里面,还看到两名男子在拉扯,他们还拿着一把砍刀,然后他们当时就要挤进我们水木年华里面,于是我和同事陈某1将水木年华的门顶上,但是不够力,被他们挤进来了。等他们进来我们都吓开了,然后我躲进男宾部不敢出来,后来我出来看的时候发现那两名男子已经离开。但当时拿着刀柄的男子身穿荧光色外套,另外一个抢刀的就是身穿红黑色外套。(3)陈某1的证言摘录:2016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我在水木年华上班,当时我看到一名矮个子男子在和歌世界KTV营销部的一名女子在争吵并打了那名女子后,就往电梯那边走,但没多久我看到一群人从电梯那边冲向歌世界KTV里面。当时我和同事易某在水木年华休闲会所门口看到像是打架的样子,于是就将玻璃门关上,但是后面那两名男子在抢一把刀,他们拉扯着将门顶开了,我们就跑了。过了一会我走出来看到其中一个抢砍刀的男子冲到我们水吧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冲向歌世界。过了一会就看到那名打了歌世界KTV营销部女子的那名男子受伤了,坐着轮椅出来的。(4)石某的证言摘录:2016年12月2日凌晨0时许,我去肇庆市大旺区水木年华休闲会所上班,到2时许我听到对面歌世界KTV大厅那里有人在吵架,吵得很大声,于是我去门口看到几个男子从KTV大厅吵到电梯口那里,然后吵着吵着就有四五名男子从电梯口那里冲出来,追砍一名男子跑进了歌世界KTV里面,看到此种情况易某和陈某1就将大门顶住,然后就有两名男子在门口拉扯,当时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的砍刀,另一名男子就抢着那名男子的刀,他们就这样拉扯着进了我们公司里面,陈某1和易某顶的门不够力被顶开,之后吓得大家跑开了,后来声音没那么吵了我们才出来,这是我看到之前在抢刀的男子从我们水吧里面拿了一把刀冲进歌世界KTV那边,后来就没有再打架了。当时拿刀的那名男子身穿一件荧光色外套,身材较瘦,抢刀的那名男子是身穿一件红黑色相间的外套,身材较胖。(5)唐某的证言。摘录:2016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我上班过程中,看到六名男子骑着两辆摩托车过来,手中拿着刀,然后他们将车乱停放在摩托车通道那里,将刀放在楼底下那间关门的凉茶铺,另外一些铁棍放在铁栏那里。我看到此种情况就打电话给我的领班谢某,然后我看到三名男子就先坐电梯上楼,不久之后又有另外一名男子到了现场。然后上了楼的其中一名男子就下来叫另外几名男子上去,然后他们就带着刀上去,留下一名男子在楼下看车,他们上去后领班谢某就到了现场,然后我正在跟谢某汇报情况的时候他们就拿着刀下来,坐上摩托车跑了,而之前那名看车男子看到那六名男子下来后就自己走路离开了现场了。(6)谢某的证言摘录:2016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我的保安员唐某通过对讲机跟我说有五六名男子拿着刀上了楼,然后我就跑过去看看怎么回事,我去到现场问唐某怎么回事,唐某就说刚刚有五六名男子拿刀上了楼,当我还在了解情况的时候那五六名男子就从电梯那里冲出来,每人手里都拿着刀。后来我就了解到他们是到大旺区歌世界KTV打伤了一名男子。(7)钟某的证言摘录:2016年12月2日凌晨1时30分,我看到808房间门口有人在吵架,当时他们走了,但是过了半个小时不到,之前离开的那一方男子带着两名男子又回来歌世界KTV的808房里面,我从门口看过去,看到他们在互骂,里面的客户部经理孟某在里面劝架,那名带了两名男子回来的那名男子就指着808房间里面的人说:“你是不是那么老嗨啊?”,后来他们其中一名男子跑了出去,之后剩下的那两名男子也从里面出来,但808房间里面穿黑色短袖的男子就出来一直骂那两名男子,还跟着骂到电梯口,这时就被五六个对方的人拿着刀以及铁棍追着砍,接着就被砍伤了,后来砍人的那方就走了。经辨认,钟某辨认出邵某。(8)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日晚上,我和邵某在大旺区歌世界KTV消费,到凌晨1时许我们房间的麦克风没电了,于是就把麦克风交给服务员,我把麦克风给了服务员后就回房间,这时不知道哪个房间的人又出来了,然后他们其中之一就通过我们房间门玻璃看了进来,这时邵某刚好在房间门口,两人可能对上眼了,加上又喝了酒,两人就吵起来了。我们房间的人跟对方的人当时就把邵某跟那名男子隔开了,后来那帮人就走了,但是过了十五分钟左右,一开始跟邵某吵架的男子又带着另外两名男子进来我们房间,进来之后将我们房间音乐关了,之后他们两个就吵了起来,这时房间的女部长就劝架,跟我们说那些男子是她小弟之类的,然后拉着那些男子出去,我们跟着门口出去看怎么回事,这时邵某就出来又骂那些男子,我们就劝双方别吵,那晚不知为什么邵某火气那么大,后来对方就走了。有些人就说跟着出去看看怎么回事,就跟着去大厅那边,邵某也跟着出去,我就回房间,等我上完厕所就看到六七名男子,包括那名跟邵某对骂的男子,拿着砍刀追着邵某,追上之后,邵某就被砍伤了,我就打电话以及120。经辨认,杨某1辨认出邵某、陈某2正。6、被害人邵某的陈述摘录:2016年12月2日1时许,我和朋友在大旺区政德大街歌世界KTV酒吧808房内玩耍,当时有两名陌生男子在我们房间门口处偷看我们房间,我看到后问他们有什么事,偷看我们房间的那名男子就没有出声,另一名男子就说没有什么事。因为他们讲普通话的,所以我就用普通话很凶的对他们说没什么事就走,当时我还重复了很多遍,可能对方觉得我说话的语气有点硬。过了五分钟我就叫酒吧的一名部长叫他到楼下去看看是不是有人想打我们,后来部长说没有人在楼下,我们就继续在房间玩耍。约二十分钟后,刚开始在门口偷看我们房间的那两名男子进来到我们房间里面转了两圈就出去了,我们看到后就追上去问他们干什么,他们没有理会我们就向电梯方向跑了过去。我们跟着走出去时,他们就从电梯处跑了回来,我看到他们几个人跑回来拿着刀向我冲过来,这时我就往房间方向跑过去。当我跑到走廊就摔倒被打了,我摔倒在走廊时,他们追上我并将我头部砍伤,我就用手挡住头部,接着我被打晕了。我没有还手打他们。经辨认,邵某辨认出陈某2正就是叫人来打他的那名男子。7、被告人供述(1)陈某的供述摘录:①2016年12月的一天凌晨,我和冉某、“阿成”在大旺区信宜村风尚网吧上网,这时“小毛儿”、“阿某3”和路某三人过来找我们,“小毛儿”说刚才在歌世界KTV那边喝酒有人打他,叫我们去跟对方谈,让对方道歉,我们就同意了。“小毛儿”说要准备打架的工具带过去,我就说不要拿了,但过了一会儿就有人拿了一些工具送到风尚网吧门口,具体是谁叫拿工具以及谁送过来的我没看见,一共有三把砍刀和两根钢管以及一把扫把。之后我们六个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去歌世界KTV,我和“小毛儿”、“阿某2”三人一辆车,我负责驾驶,另外三人一辆车。去到歌世界楼下,我们讲好我和“小毛儿”、路某三人先上去歌世界KTV找对方谈判,要求对方道歉,其他三个人拿着工具留在楼下等着。我和“小毛儿”、路某三人没有拿工具,直接上去歌世界KTV四楼位于走廊尽头的一间房。我们三人进去后,里面有十几个人,“小毛儿”指着其中一个男子说就是他打的他,我就让对方跟“小毛儿”道歉,但对方说话很嚣张,并拿起一个酒瓶子想打人,我见状就马上去一楼叫冉某、“阿某2”、“阿某3”三人拿工具上来,其中我拿了一根钢管,冉某拿了一把砍刀,“阿某2”拿了一把砍刀,“阿某3”也拿了工具上去,但他拿什么我不记得了,我们坐电梯上去后,刚出电梯,就看到“小毛儿”、路某以及对方有七八个男子(其中一个是打“小毛儿”的男子)在电梯口吵架,吵了一会儿,那个打“小毛儿”的男子一直都很嚣张并想打我们,但当他看到我们手上拿了工具时,他突然往回跑,于是我们就拿着工具追向他,他跑了没多远,就跌倒在歌世界KTV走廊的地上,我们就冲上对他进行殴打,当时我手持钢管往他背部打了四下,“小毛儿”就手持扫把猛打那个男子的身体,具体打了几下以及打击的部位我没有留意,冉某、“阿某2”两人就手持砍刀砍向那个男子,但具体他们砍了几下以及砍的部位我不清楚,而路某和“阿某3”是否有打人我没有留意到,当时那个男子被我们打倒在地上,整个殴打过程约持续了30秒左右,打完后我们就拿着工具马上跑到楼上,驾驶摩托车去到信宜村风尚网吧,之后我就回去上网了,那些打人的工具不知被谁拿走了。上了一会儿网,我和“阿某2”就回到我位于尚城国际的出租屋了,而其他人的去向我不知道。②当时我用砍刀的手把处往他背部打了四下,“小毛儿”就手持一根扫把(不知道他从哪里拿的)猛打那个男子的身体,我看到他有殴打那个男子的肩膀,但他具体打了几下我没有留意,冉某、“阿某2”两人也有参与殴打那个男子,但具体他们砍了几下以及打的部位我不清楚,而路某和“阿某3”是否有打人我没有留意到。那三把砍刀都是长约90厘米左右,是将砍柴刀焊接在一根钢管接驳而成,单刃,深颜色的;两根钢管长约半米,直径约3厘米,白色空心的;那根扫把棍就是一般用来扫地的扫把。以上工具来源和去向我都不清楚。案发当晚我穿一件黑色的外套,一条白色的裤子。案发的两辆摩托车中一辆白色摩托车是我的,在我被抓之前一段时间被人偷走了。小毛儿他们平常打架的时候都会把一些刀具放在我摩托车的车桶里面,加上摩托车的车桶是锁不上的,所以谁都能打开,所以是谁放进去的我就不清楚了。③在2016年12月2日凌晨,当时我跟阿成以及冉某在四会市前锋村风尚网吧上网,然后路某就上来找到我跟我说小毛儿在歌世界被打了,然后我又去跟阿某2以及冉某说,之后路西就先下楼了,我们跟着下楼,去到网吧门口的时候就看到小毛儿,路某,毛毛以及阿某2在那里,小毛儿当时就跟我说歌世界那里有一个男的想打他,叫我们过去教训他一下,过去的时候除了开车的我和冉某没有拿工具之外,其他人都拿了工具,去到歌世界楼下的时候就先把工具放好,接着我和小毛儿以及路某就先上去,去到那名男子房间时我看到那名男子好像又想打我们,于是我就下楼叫阿某3以及阿某2跟冉某上楼,当时还叫了毛毛开我的摩托车过来,然后从摩托车车桶里面拿出一个毛巾装着的短砍刀分给了冉某,再分了一把长砍刀给阿某3,我自己也拿了一把,后来我们上到四楼电梯口的时候就看到那名男子,我们就一起追打他,当时我就打到那名男子后背,小毛儿拿着一把拖把打那名男子的头部,打完之后我们就走了,然后回去风尚网吧了。经辨认,陈某辨认出陈某2正就是“小毛儿”、冯某就是“阿某3”、同案犯冉某、陈某就是“阿某2”、陆某就是“路某”。(2)冯某的供述摘录:①2016年12月1日晚上,我、毛某1和西哥去歌世界KTV那里喝酒,时间大概是23时许。我们喝到凌晨1时许,我跟毛某1、西哥以及三姐就一起先离开。我们从房间走出来到走廊转角的一个房间时,那房间就有一名男子走出来跟三姐说话,毛某1就过去叫三姐走,这时房间里出来另一名男子就骂毛某1,还说看什么看,接着我们跟对方说没事,这时毛某1又回去那个房间隔着玻璃门看,接着之前那名男子就又出来骂毛某1,但我们当时没有动手就离开了。坐电梯下楼的时候,毛某1就问三姐那个男的为什么跟她说话,三姐就说她不知道,毛某1就说那名男子这样骂他,他咽不下这口气。去到贺华路口时三姐就先回去了,我们三个就走回去风尚网吧,路上毛某1打了个电话,跟对方说有没有工具,他今晚在歌世界KTV被人骂了,咽不下这口气,叫电话那边把工具拿到风尚网吧那里。接着我们去风尚网吧门口的时候就看到一辆白色和一辆灰黑色的摩托车,其中一辆车的踏板上还放了一些砍刀,陈某、黄某、冉某1也在那里,砍刀是他们三个带来的,具体是谁我不清楚。毛某1看到他们之后就说他在歌世界KTV那里被人骂了,叫我们一起过去找那名男子讨个说法,然后我们六个人坐着两辆摩托车就去到了歌世界KTV楼下。到了楼下,毛某1说他跟黄某、西哥先上去,叫我们三个在楼下等。我们在下面等了几分钟后,陈某叫我和冉某1上去看看,然后不知谁就从摩托车那里拿了刀给我,陈某和冉某1也各自拿了一把砍刀,然后我们就三人一起坐电梯上去了,上到四楼刚打开电梯门出到电梯口,就见到那名之前骂毛某1的男子追着毛某1、路某、黄某在骂,当时他们是走向我们这边的,我们当中有人就说“打他”,具体是谁说动手的我没有听清楚,接着我们就提着刀冲过去追打那名男子,那个男子就往回跑,我追到转角位置的时候就被一名男子拉住了,我被他拉进了水木年华里面拉扯了一会儿,之后我就看到毛某1他们从歌世界那边出来了,那名男子就松开了手,我就跟着毛某1他们一起坐电梯下楼离开现场了。打完人之后我们就下楼,骑着摩托车回到风尚网吧那边。②2016年12月1日晚上,我跟毛某2,毛某1,路某以及毛某1的女朋友一起过去歌世界KTV那里,然后在我们走的时候是12月2日凌晨了,当时毛某1就跟另外一个房间的男子吵了起来,后来在回去的路上毛某1就不服气,于是就在四会市风尚网吧那里纠集了我,陈某、黄某、冉某1、毛某2以及路某,接着我们就一起回去歌世界楼下,到了楼下的时候毛某1跟黄某以及路某就先上去了,我们就在楼下等,过了几分钟之后黄某就下楼挥手叫我们上去,并且在一楼的电梯口那里给了一把长砍刀给我,给了一把用毛巾装着的短砍刀给冉某1,而陈某当时就拿着一条钢管,然后我们上到四楼电梯口那里就看到那名男子在骂毛某1,这时候黄某就叫了一声“走”,然后我们就冲出去追打那名男子,但这时候就有另外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拿着我的砍刀,我就没有砍到那名男子,后来他们打完那名男子出来的时候我也跟着走了。我们在楼上的时候“毛某2”在楼下帮我们看车,我们打完那名男子之后“毛某2”就自己走开了。经辨认,冯某辨认出同案犯陈某、陈某2正就是“毛某1”、陈某就是“黄某”、冉某就是“冉某1”、陆某就是“路某”。(3)陈某的供述摘录:①2016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我当时和冉某在前锋村风尚网吧上网,陈某过来叫我和冉某出去,我们就跟他去了网吧门口,看到小毛儿、阿某3、路某都在路边。小毛儿说他的姐姐被人欺负了,在歌世界那边,要我们帮忙过去出出气,经过政德街贺华超市路口,我看见陈某他们从另外一条路开过来,当时坐中间的陈某拿了工具。到了歌世界楼下,陈某就说我们先上去看一下,如果对方不道歉就要教训他,然后陈某、小毛儿、路某就先上去了,他们当时把工具放在一辆摩托车旁边。等了约5分钟左右,陈某就下来了,他说小毛儿在上面被人打了,然后他就拿了一根钢管和焊有钢管的刀,还有一把用黑色的布包着的刀,我就没有拿工具,我们就跟着他一起坐电梯上了歌世界KTV,出电梯口的时候看到小毛儿、路某和一个胖子在争吵,陈某就把钢管给了小毛儿,把用黑布包着的刀给了路某,这时对方那个胖子就过去指着小毛儿的鼻子,小毛儿就举起钢管想打他,那个胖子往走廊里面跑,小毛儿就用钢管丢过去砸他,钢管砸在胖子身上。我捡了那根钢管,继续追那个胖子,我拿着钢管打了他手臂一下,又打了他大腿一下,我就被人抱着挤在一边,就没有打了。当时胖子已经倒地了,小毛儿打了他很多下,陈某拿刀砍胖子的头部方向,具体砍在哪里没有看清楚。然后我听见路某说别打了,他们就往外跑,我当时还被人抱着,挣脱不了。陈某跑回来,抱着我的人看见陈某拿着刀,就放了我,我就丢了钢管和他们一起跑了。我跑进电梯的时候他们都在,我看见陈某手上拿着三把刀,其中有两个刀柄和陈某自己用的带钢管的刀。我们下楼之后,冉某开摩托车搭着我和阿某3到风尚网吧。陈某拿着的是一根钢管的一头焊着刀片,长约1.2米,路某拿的刀用黑布包着,长约40厘米。小毛儿和我用的钢管长约50厘米,就是平时用的水管。小毛儿还在现场拿了一根不锈钢的金属棍打人,那根是在现场拿的,长约2米。刀是陈某拿走了,钢管丢在现场。我打架当天穿着一件黑色毛呢上衣,中长款,有帽子。②我们四个在楼下等,后来陈某就下楼招手跟我们说上面打起来了,然后我就拿起那条钢管,陈某就在一楼的电梯口那里给了阿某3一把长砍刀,给了一个用布料装着的短砍刀给冉某,他自己拿了一把长砍刀,然后我们上到四楼电梯口的时候就看到后来被我们砍伤的那名男子在骂小毛儿,后来陈某就说打那名男子,我们就一起追上去打那名男子,后来我们追到那名男子之后,我就用钢管打了那名男子几下,小毛儿就是用拖把殴打那名男子,我们打完之后就走了。经辨认,陈某辨认出冯某就是“阿某3”、陈某2正就是“小毛儿”、陆某就是“路某”、同案犯陈某、冉某。(4)冉某的供述摘录: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我和陈某在四会市新江镇风尚网吧上网,陈某过来网吧跟我们说小毛儿在歌世界KTV被人骂了,叫我们过去帮忙看一下。我们三个来到网吧门口,这时小毛儿、路某和阿某3已经在门口了。门口还停放着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踏板上还放着三把刀和一根水管。这些工具是陈某拿过来的。我听陈某2正说要去打对方,后来我和陈某就同意了。陈某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车载着小毛儿和路某先走,我就驾驶摩托车载着陈某、阿某3,后来我们六个人在歌世界门口集中。我看见陈某拿了一包工具放在一辆摩托车旁边,接着他和小毛儿、路某就说上去跟人“谈数”,我们三个就在楼下门口等。过了十分钟,陈某下来跟我们说上面的人要打他们,要我们一起上去,他拿起工具,给了我一把刀,是用布包着的,给了阿某3一把刀,给了陈某一根钢管,陈某自己拿着一把有钢管柄的砍刀。我们到歌世界电梯口找到小毛儿,那名男子就跑过来骂我们,接着小毛儿就说去打他。那名男子跑,我们就追,小毛儿跑在最前面,用钢管打那名男子,没有打到就把钢管往那名男子扔去。小毛儿自己摔倒在地上,那名男子就跑进走廊里面。我跑过去看见小毛儿用手把那名男子放倒在地,又用一把扫把打了那名男子几下,我拿着砍刀往那个男子身上砍了两三下,是用刀背砍的,当时刀还是用布包着的。我看见陈某也有动手打他,用他拿的工具从上往下戳了那名男子一下,那名男子抱着头躺在地上,陆某就说我们走吧,接着我们就离开了,我们在门口的时候把工具给了陈某,接着我开着黑色的摩托车载着陈某、阿某3回风尚网吧。陈某有打对方几下,用什么工具我不记得了,陈某用刀砍对方,小毛儿用扫把打了对方几下,路某应该动手了,但当时他怎么动手的就没有看清楚。经辨认,冉某辨认出冯某就是“阿某3”、陈某2正就是“小毛儿”、陆某就是“路某”、同案犯陈某、陈某。(5)陆某的供述摘录:2016年12月2日凌晨1时40分许,我当时就在四会市前锋村的出租屋那里睡觉,这时候陈某2正就打电话给我说他在歌世界那里差点和别人打架,不服气,就叫我去风尚网吧那里找陈某他们准备好砍刀等工具去歌世界那里报复那名男子,然后我就去到四会市风尚网吧那里找陈某,陈某以及冉某,我找到他们之后我就跟他们三个说小毛儿在歌世界那边跟别人打架,叫他们过去帮忙,然后他们就没上网了,于是我们四个就一起出网吧,这时刚好碰到阿某3跟陈某2正以及毛某2,陈某2正看到我们之后就跟我们说他姐在歌世界KTV那里被一名男子强制拉进一间房间里面,但是他姐又不认识那名男子,然后他就跟那名男子发生了口角,他心里不服气,叫陈某去前锋村出租屋那边准备砍刀这些工具,然后陈某就骑着他的摩托车去准备砍刀了,过了几分钟陈某就回来了,车上放有一些刀具,我们看到之后每人拿了一把刀,然后我就跟陈某2正坐着陈某的摩托车,由陈某负责驾驶,接着我们就一起过去歌世界那边了。去到歌世界楼下之后我们就先把刀放在歌世界楼下的地上,然后陈某2正就叫我跟陈某三个人先上去看一下情况,我们上去之后进入那个房间,进去之后我们就跟那名男子吵起来,差点要打起来,但是被人劝住了,这时候陈某看形势不对就自己跑下楼叫人,然后我和陈某2正就准备离开,我们走向电梯准备下楼,这时那名男子就跟着出来一直跟我们吵架想骂我们,到了电梯口的时候刚好碰到陈某,陈某,冉某以及阿某3他们上来,而且每人手上都有工具,这时候陈某2正就从陈某手上拿过来一个工具追那名男子,我们追着过去,追到之后我就没有拿工具,但我还是打了那名男子一下,其他人就拿着工具殴打那名男子,然后我就被人推到了墙边,打了一下我们就下楼,下楼之后我们就骑车回去网吧旁边时就把工具还给陈某了,然后我就回家睡觉了。经辨认,陆某辨认出同案犯陈某、陈某、陈某2正、冉某,冯某就是“阿某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冯某、陈某、冉某、陆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被害人邵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冯某、陈某、冉某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冉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陈某、冉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四、被告人冉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被告人冯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被告人冉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被告人陆某的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建清审 判 员 郑珊珊人民陪审员 梁淑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静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