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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升军与集贤宏泰采石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升军,集贤宏泰采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王升军,男,46岁,汉族,集贤县福利镇站前社区。被执行人:集贤宏泰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安邦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升军与被执行人集贤宏泰采石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集贤宏秦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王升军2万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升军与被执行人集贤宏泰采石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21民初271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