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毅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明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刑初230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毅明,男。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毅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毅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日,赵某某(上网追逃)与×大酒店签订租赁协议,在运城市中心汽车站对面×酒店六楼经营卖淫,赵某某雇佣被告人王毅明、丁巍巍(已起诉)、薛晓东(已起诉)为工作人员,约定每人每月工资3000元。赵某某负责总经营,招聘卖淫小姐,采购和酒店的房间租赁,被告人王毅明负责从薛晓东、丁巍巍处收取嫖资,转交给赵某某,并卖给该卖淫场所卫生纸、塑料袋等一次性用品。丁巍巍负责给客人安排房间,安排客人选钟、收费等,薛晓东负责接待嫖客、收费、安排嫖客选钟、设施维护、给小姐发放工资等工作,该卖淫场所有小姐5至6名,服务人员3名,日均营业额2000至3000元。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毅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毅明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赵某某(上网追逃)与位于运城市中心汽车站对面的运城市×大酒店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租赁×酒店(因2013年×大酒店加盟×集团)六楼东北角的房屋八间(601号-609号)从事卖淫活动,赵某某雇佣被告人王毅明、丁巍巍(已判决)、薛晓东(已判决)为工作人员,约定每人每月工资3000元。赵某某负责总经营,招聘卖淫小姐,采购和酒店的房间租赁,被告人王毅明负责从薛晓东、丁巍巍处收取嫖资,转交给赵某某,并卖给该卖淫场所卫生纸、塑料袋等一次性用品。丁巍巍负责给客人安排房间,安排客人选钟、收费等,薛晓东负责接待嫖客、收费、安排嫖客选钟、设施维护、给小姐发放工资等工作。2016年6月2日晚22时许,该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至案发,被告人王毅明称未领过工资。同时查明:2016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6)晋0802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书,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同案犯薛晓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丁巍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另查明:2017年5月5日,被告人王毅明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冯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毅明的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7年5月5日6时40分,犯罪嫌疑人王毅明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冯村乡派出所投案自首;2、照片74张,证实赵某手机聊天记录、薛晓东手机聊天记录、丁巍巍手机聊天记录及×酒店POS机一台;×大酒店按摩登记本,证实×酒店六楼流水账;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叫张某某,女,汉族;我于2016年6月2日下午18时左右刚到×酒店作按摩工作,是我以前在外地打工的一个朋友叫“某某”的介绍我来的,接待我的是一个叫薛晓东的男服务员,我到时薛晓东下楼接我,把我带到×酒店六楼后在办公室给我讲了一下按摩服务的价钱,因为刚到酒店,所以还没有工号,也还没有接待过客人,那些卖淫的我也不认识,老板是谁我不清楚,薛晓东和丁巍巍平时负责什么我也不清楚;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叫赵某某,女,汉族;我于2016年5月29日开始在×酒店工作,但我不清楚老板是谁,我在酒店从事卖淫工作,上班的工号是8号,从我上班到现在一共接待大约有五、六个人左右,这些客人有性交易的,有按摩的,我们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是有客人过来,薛晓东和丁巍巍带着我们去见客人,如果客人选中就会被带到房间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的价钱是350元,我能得到200元,是丁巍巍给我发的,性交易所得钱款是丁巍巍收的,我一共和客人发生过三、四次性交易吧,都是在2016年6月1日晚上20时左右,在六楼发生的,具体房间号记不清了,2016年6月2日我也接待过一名客人,是在晚上18时左右;我们卖淫的套餐分为A、B、C、D、E五个套餐,A套餐代表快餐服务,价位是260元(半小时),包含:共浴、口交、发生性关系;B套餐全套服务(一个小时,价位是350元,包含:洗澡、全身按摩(用自己的胸部向嫖客全身推油)、口交、发生性关系;C套餐双响服务,价位是450元(80分钟),在B套餐全套服务的基础上与嫖客多发生一次性关系;D套餐是双飞(60分钟),两个人同时向客人提供全套的色情服务,包含:洗澡、全身按摩(用自己的胸部向嫖客全身推油)、口交、两个卖淫女与嫖客每人发生一次性关系;E套餐是包夜服务,价位是800元(四小时),在B套餐全套服务的基础上,4个小时之内与客人不限次数的发生性关系;和我一起卖淫的有园园(2号)、赵某(5号)、师某某(66号)和赵某某(77号),2016年5月底我来的时候她们就在,我来之后她们都被客人选中过,具体接待过多少客人我记不清;酒店有两个服务员是薛晓东和丁巍巍,丁巍巍不卖淫,他们主要负责我们向客人提供色情服务以后,他们两个人帮我们打扫房间并代替我们收取嫖资,收取嫖资后,向我们结算薪酬,薛晓东负责向前来嫖娼的人员提供选钟、打扫房间、收取嫖资,丁巍巍负责打扫房间、收取嫖资,他们知道我们向客人提供色情服务,我们向嫖客提供色情服务的薪酬有时候是日结,有时候也是隔天结算,卖淫场所根据我们提供服务的次数四六分成,一般情况下是场所的服务员薛晓东向我结算工资,薛晓东不在的情况下,丁巍巍向我给付工资,有时候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有时候是丁巍巍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支付给我的;5、师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叫师某某,女;我在运城市汽车站对面的×酒店六层从事卖淫活动,我们这个卖淫场所总共有6个卖淫小姐,2个服务员(一男一女),我们卖淫小姐之间互相不知道名字,每个人都有编号,其中我的编号是66号,其余4个编号是2号、5号、8号、77号还有一个小姐是昨天下午刚来的,我不知道她的编号,除了昨天下午来的那个小姐还没有接待过客人,其余的2号、5号、8号、77号的小姐都提供卖淫服务,具体人数我不太清楚,大概和我差不多,两名服务员分别是叫薛晓东(男)、丁巍巍(女),薛晓东主要负责接待客人、安排选钟、收钱的,丁巍巍是负责打扫房间、给我们小姐发工资以及给客人安排房间,他们知道我们是在卖淫;我是5月29日下午从河津到×酒店的,是一个叫老赵的人介绍我来的,我以前在关公酒店那里卖淫过,老赵是那里的负责人,是一个40余岁的男性,1米65左右,微胖,光头,其他情况不清楚,我29日直接去×酒店六楼,当时是薛晓东接待的我,我主要提供卖淫服务,价位有350元、450元两个标准,其中350元是跟客人提供一次性服务,450元是提供两次性服务,我总共接待了大概有十几个客人,每天平均两、三个不等,大部分客人都是选350元这个价位的;我们卖淫套餐分为A、B、C、D、E五个套餐,A套餐代表快餐服务,价位是260元(半小时),包含:共浴、口交、发生性关系,B套餐全套服务(一个小时,价位是350元,包含:洗澡、全身按摩(用自己的胸部向嫖客全身推油)、口交、发生性关系,C套餐双响服务,价位是450元(80分钟),在B套餐全套服务的基础上与嫖客多发生一次性关系,D套餐是双飞(60分钟),两个人同时向客人提供全套的色情服务,包含:洗澡、全身按摩(用自己的胸部向嫖客全身推油)、口交、两个卖淫女与嫖客每人发生一次性关系,E套餐是包夜服务,价位是800元(四小时),在B套餐全套服务的基础上,4个小时之内与客人不限次数的发生性关系;我们提供色情服务以后,嫖资是薛晓东和丁巍巍收取的,我们小姐没有基本工资,我们跟店里面是根据我们提供服务的次数按四六分成,350元我提成200元,450元价位我提成250元,剩余的交给店里面,我们的薪酬有时候是日结,有时候也是隔天结算,一般情况下是场所的服务员薛晓东向我结算工资,薛晓东不在的情况下,丁巍巍向我给付工资,有时候是以现金形式发放薪酬,有时候是丁巍巍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支付给我的。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叫赵某某,女;我在运城市汽车站对面的×酒店六层从事卖淫活动,不认识老板,我们这个卖淫场所总共有6个卖淫小姐,2个服务员(一男一女),我们卖淫小姐之间互相不知道名字,每个人都有编号,其中我的编号是77号,其余4个编号是2号、5号、8号、66号还有一个小姐是昨天下午刚来的,我不知道她的编号,除了昨天下午来的那个小姐还没有接待过客人,其余的2号、5号、8号、66号的小姐都提供卖淫服务,每天接待两三个左右,两名服务员分别是叫薛晓东(男)、丁巍巍(女),薛晓东主要负责接待客人、安排选钟、收钱,丁巍巍是负责打扫房间、安排选钟、给我们小姐发工资以及给客人安排房间,他们知道我们是在卖淫;我是5月25日下午到×酒店的,是一个网名叫“彤彤”的女人介绍我来的,她是我在微信上用附近的人加上好友的,其他情况我不清楚,当时是丁巍巍接待的我,我在酒店主要提供卖淫服务,我总共接待了大概有十来个客人,每天平均两、三个不等,B套餐是和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C套餐是和客人发生两次性关系,具体什么价位我不太清楚,丁巍巍跟我说做一个B套餐给我分130元,做一个C套餐给我分150元。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叫张某某,女;我是2016年5月初开始在×酒店上班的,但不认识老板,我从事的是卖淫工作,上班工号是2号,称呼是圆圆,到现在一共大概接待有二十个左右客人,客人有性交易的,有按摩的,和客人发生性交易是有客人过来,丁巍巍、薛晓东带着我们去见客人,如果客人选中就会被带到房间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我和客人发生过三、四次性交易吧,第一次记不清了,在2016年6月1日晚上连续接待过两个客人,都是22时左右,服务完一名客人,接着又去服务另外一名客人,这几次都是在六楼发生的性交易,具体房间号记不清楚了,2016年6月2日我接待过一名客人,是晚上16时左右;性交易的价钱是350元钱,是由丁巍巍收的,我能得到200元钱,是丁巍巍给我发的;我们的卖淫套餐分为A、B、C、D、E五个套餐,A套餐代表快餐服务,价位是260元(半小时),包含:共浴、口交、发生性关系;B套餐全套服务(一个小时,价位是350元,包含:洗澡、全身按摩(用自己的胸部向嫖客全身推油)、口交、发生性关系;C套餐双响服务,价位是450元(80分钟),在B套餐全套服务的基础上与嫖客多发生一次性关系;D套餐是双飞(60分钟),两个人同时向客人提供全套的色情服务,包含:洗澡、全身按摩(用自己的胸部向嫖客全身推油)、口交、两个卖淫女与嫖客每人发生一次性关系;E套餐是包夜服务,价位是800元(四小时),在B套餐全套服务的基础上,4个小时之内与客人不限次数的发生性关系;和我一起卖淫的有赵某某(8号)、赵某(5号)、师某某(66号)、赵某某(77号),我2016年5月初来的时候她们就在,我来之后她们都被客人选中过,具体记不清了;丁巍巍和薛晓东是酒店的两个服务员,他们两个平时就带我们见客人,如果客人选中他们会带着去房间,我们向客人提供完色情服务后,他们还帮我们打扫房间并代替我们收取嫖资,收取嫖资后,向我们结算薪酬,但丁巍巍不卖淫,我们的薪酬有时候是日结,有时候也是隔天结算,卖淫场所根据我们提供服务的次数四六分成,一般情况下是场所的服务员薛晓东向我结算工资,薛晓东不在的情况下,丁巍巍向我给付工资,有时候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有时候是丁巍巍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支付给我的;8、证人赵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叫赵某,女;我是2016年5月30日开始在×酒店上班的,但不认识老板,我从事的是卖淫工作,上班工号是5号,平时就叫5号,到现在一共接待过五、六个客人,两个是性交易的,其他是按摩的,和客人发生性交易是有客人过来,丁巍巍、薛晓东带着我们去见客人,如果客人选中就会被带到房间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我和客人发生过两次性交易,第一次记不清了,第二次是在2016年6月2日17时许,两次都是在六楼发生的性交易,具体房间号记不清楚了;性交易的价钱是350元钱,是由丁巍巍收的,我能得到200元钱,是丁巍巍给我发的;我们的卖淫套餐分为A、B、C、D、E五个套餐,A套餐代表快餐服务,价位是260元(半小时),包含:共浴、口交、发生性关系;B套餐全套服务(一个小时,价位是350元,包含:洗澡、全身按摩(用自己的胸部向嫖客全身推油)、口交、发生性关系;C套餐双响服务,价位是450元(80分钟),在B套餐全套服务的基础上与嫖客多发生一次性关系;D套餐是双飞(60分钟),两个人同时向客人提供全套的色情服务,包含:洗澡、全身按摩(用自己的胸部向嫖客全身推油)、口交、两个卖淫女与嫖客每人发生一次性关系;E套餐是包夜服务,价位是800元(四小时),在B套餐全套服务的基础上,4个小时之内与客人不限次数的发生性关系;和我一起卖淫的有赵某某(8号)、张某某(2号,称呼圆圆)、师某某(66号)、赵某某(77号),我2016年5月30日来的时候她们就在,我来之后她们都被客人选中过,具体记不清了;丁巍巍和薛晓东是酒店的两个服务员,他们两个平时就带我们见客人,如果客人选中他们会带着去房间,我们向客人提供完色情服务后,他们还帮我们打扫房间并代替我们收取嫖资,收取嫖资后,向我们结算薪酬,丁巍巍不卖淫,但他们知道我们在卖淫,我们的薪酬有时候是日结,有时候也是隔天结算,卖淫场所根据我们提供服务的次数四六分成,一般情况下是场所的服务员薛晓东向我结算工资,薛晓东不在的情况下,丁巍巍向我给付工资,有时候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有时候是丁巍巍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支付给我的。9、证人丁巍巍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们卖淫场所位于运城市中心汽车站对面的×酒店六楼601—609房间,每天接待的嫖客人数不固定,平均下来有七八个,老板是一个40多岁左右的王姓男子,叫王毅明,1米65左右,啤酒肚,平头,见过一次,平时我们都是电话联系,我们是雇佣关系;卖淫场所总共有6个卖淫女,2个服务员,我不知道卖淫女是谁介绍来的,也不知道她们的名字,每个卖淫女都有各自的编号,分别是2号、5号、8号、66号、77号,还有一个昨天下午新来的,暂时没有安排编号,我不清楚她们和酒店六楼是怎么分钱的,服务员是我和薛晓东,我是今年5月18日经一个女性朋友介绍来的,她是北城派出所对面的一家叫“紫轩公寓”的房东,大约60余岁,1米6左右,中等身材,电话我记不住,我在卖淫场所主要负责打扫卫生,给客人安排房间,安排客人选钟,每天收拾两次房间,凌晨3点一次,下午3点一次,承诺每个月固定工资3000元,每半个月支付工资1500元,老板说以现金形式发放,接待嫖客无提成,但到了6月2日晚上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查处,我总共干了14天,工资还没结算过,薛晓东在我来时他就在,看样子已经干了几个月了,他主要负责收钱,有时也安排客人选钟,登记客人人次和消费标准,之前和他聊天期间听他说一个月工资也是3000元,但我没见过有人给他发放工资;卖淫场所就我知道的有4个套餐,分别是A、B、C、D套餐,里面都包括给客人提供性服务,其中A套餐是260元给客人提供半个小时服务,B套餐350元给客人提供一个小时服务,C套餐450元给客人提供80分钟服务,要D套餐服务的客人很少,具体多少我不太清楚;卖淫场所内的避孕套是卖淫小姐自己买的,丝袜等情趣用品是薛晓东买的;嫖客在我们卖淫场所嫖娼时的嫖资是服务员薛晓东收取的,有时是收取现金,有时是通过刷POS机收钱,POS机就是你们在×酒店六楼扣押的工商银行POS机,不知道是谁办理的,也不知道使用POS机的密码是多少,平时收取的费用也都是薛晓东负责和老板交接的;你们在我所在×酒店六楼我的化妆包里扣押的黄色笔记本(卖淫小姐上钟、记账情况)是店里的账本,薛晓东记录的,微信名称叫“操蛋人生”,另一个微信号名称“薇薇”,是酒店用着,我没事帮店里聊聊天,就登陆了一次,还没有聊天,其他的我不清楚,你们说的每个小姐微信号里有和我的转账记录我记不清楚了;×酒店六楼每天的营业额我不太清楚,还有出租车司机给我们拉客人赚钱,他们拉来客人后,确定客人在我们酒店消费后,我们给每个出租车司机一个客人160元的提成,钱是薛晓东付的,你们公安机关扣押的×酒店按摩登记本上有一个登记记录为“车牌号为晋MT×,电话为132×的出租车司机提过160元钱这件事我不清楚,也都是薛晓东负责的。10、证人薛晓东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们卖淫场所位于运城市中心汽车站对面的×酒店六楼601-609房间,有两个老板,一个是姓赵的,40岁左右,1米65左右,头发稀疏,微胖,不是本地人,他主要负责联系小姐,管理小姐,每天下午定时到我这将嫖资取走,另一个老板叫王毅明,他每天不定时到卖淫场所查看,了解每天接待嫖客人数以及营业额;卖淫场所每天大概接待五、六名客人,营业额有两、三千元;卖淫场所总共有6个卖淫女,2个服务员,每个卖淫女都有各自的编号,分别是2号、5号、8号、66号、77号,我就知道三名女子,8号赵某某,5号赵某,2号张某某,还有一个是昨天下午新来的,我接待的她,由于她是新来的,她还没有编号;我是2016年5月初来卖淫场所应聘,老板王毅明接待的我,后于5月28日正式上班,是我一个朋友“贝贝”介绍我过去的,具体名字不清楚,29岁,之前在槐树凹租的房子,具体住哪里我不清楚,我在卖淫场所主要负责六楼的卫生打扫,收取嫖客的嫖资,老板王毅明承诺工资每个月3000元,接待嫖客无提成,每半个月支付工资1500元,他给我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但没过几天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查处,我总共干了四五天,工资还没结算过,另外一名服务员是一名女性,叫丁巍巍,她主要负责给客人安排房间、选钟、打扫房间卫生,我不知道她是什么时候来工作的,也不知道她工资是多少;我知道卖淫场所有4个套餐,分别是A、B、C、D套餐,都包括给客人提供性服务,其中A套餐是260元半个小时,提供一次性服务,B套餐350元一小时,提供一次性服务,C套餐450元80分钟,给客人提供两次性服务,D套餐是800元提供包夜服务;你们民警在卖淫场所发现的避孕套、丝袜等情趣用品一般是小姐自己购买的;嫖客到卖淫场所后,我先和他们谈好价格,然后卖淫人员和嫖客发生完性关系后出来给我交嫖资,我和丁巍巍都负责结账,大部分是现金收取,还通过微信转帐、支付宝支付、刷POS机方式收取,POS机是老板王毅明提供的,但不知道是谁办理的,密码我也不知道,就是你们在×酒店六楼扣押的工商银行POS机;从我上班到6月2日接待多少嫖客记不清了,一共收取嫖资一万多元,现金一般情况下交给一个赵姓的男子了,还有一部分是我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嫖资转给王毅明,至于×酒店和卖淫小姐是怎么分钱的,我不清楚,我不负责分钱,我把钱收了后都给了赵总;我用印有“×大酒店按摩登记本”字样的A4纸登记记账,上面写着卖淫小姐的编号和给客人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收取的金额,每天都记有账本,每天连同账本和当天的营业额一并交给赵总,我是从2016年5月29日开始登记记账本的,2016年5月29日提供了六次性服务,大概收钱2000元左右,5月30日和5月31日我休息了两天,6月1日提供了五次性服务,大概收钱2000元左右,6月2日提供了两次性服务,收钱1200元;你们在×酒店六楼扣押的黄色笔记本(卖淫小姐上钟、记账情况)是丁巍巍的;出租车司机也给我们送客人,他们给我们拉来客人,确定客人在我们酒店消费后,我们给出租车司机一个客人160元的提成,至于你们说的公安机关扣押的×酒店按摩登记本上有一个登记记录为“车牌号为晋MT×,电话为1323×”的出租车司机提过160元钱这件事我不清楚;酒店之前的服务员在我来之后就走了,我不认识他,我和赵总、王总是雇佣关系,赵总每天下午过来×酒店六楼收钱和我联系,王总我联系的少。11、被告人王毅明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8月,我和赵某某在盐湖区葡萄园打麻将时认识。2015年10月我和赵某某合作在盐湖区关公大酒店包了10余间房干临休,干了一个月左右,我俩人感觉不赚钱,就把关公大酒店的生意停了。2016年5月初,赵某某告诉我他在运城市盐湖区中心汽车站对面的×酒店六楼(×酒店)弄了个足疗按摩的场子,让我帮忙去招呼。我到×酒店六楼后,我发现是个卖淫场所,赵某某告诉我说我就负责买杯子、垃圾袋等用品,帮他收卖淫场所内的钱,并给服务员发工资,一个月给我3000左右。我到×酒店六楼卖淫场所上班后,每天15时左右到酒店六楼和薛晓东、丁巍巍结前一天的帐,收取嫖资,然后把钱给赵某某。店里缺纸、杯子、垃圾袋等用品,我在店里采购,你们在×酒店六楼卖淫场所现场暂扣的POS机是我2015年初以我的一次性用品塑料袋名义在工商银行申请下来的,在我商店给顾客刷卡结账用。2016年5月赵某某跟我谈想借我商店的工商银行POS机刷取嫖资用,我就放在×酒店六楼卖淫场所了。我只知道卖淫服务分为A、B、C三个套餐,A套餐是200元,直接发生一次性关系,B套餐是300元至350元,带一些助性的服务项目切发生一次性关系,C套餐是400元至450元带一些助性的项目且发生两次性关系。丁巍巍主要负责打扫卫生,给客人安排房间,安排客人选钟。薛晓东主要负责收钱,有时也安排客人选钟,登记客人人次和消费标准,他们俩都是赵某某招来的,由赵某某负责管理,赵某某筹备的×酒店六楼卖淫场所,负责总经营,包括管理我、薛晓东、丁巍巍,招聘卖淫小姐,采购和酒店的房间租赁。我主要负责每天将薛晓东、丁巍巍两人收取的嫖资(现金、微信等)收起来,转交给赵某某,并采购卫生纸、塑料袋等一次性用品,我自己经营的一次性用品、塑料袋店,所以×酒店六楼卖淫场所所需要的卫生纸、杯子、塑料袋等都是由我提供的,赵某某给我支付购买一次性用品的费用。每天15时我到×酒店六楼卖淫场所,薛晓东和丁巍巍把嫖资现金直接给我,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给我,我取下钱后,18时许,赵某某就坐在×酒店一楼大厅,我直接把现金给他,微信上的嫖资直接转给他,赵某某白天不起来,一般18时许才起来,并且赵某某的银行账户是黑户,需要我用我的银行卡帮他提现,我给薛晓东和丁巍巍以现金的形式每人发过3000元,卖淫小姐的工资都是赵某某自己发的,有时候赵某某不在,就让我代发,我把钱给了丁巍巍,由丁巍巍给卖淫小姐结算工资,平均每天2000-3000元不等的营业额;我和赵某某是雇佣关系,是赵某某找我过来,并许诺给我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我把薛晓东、丁巍巍处收来的嫖资都交给了赵某某了,我的工资都没有发;12、2016年10月1日租赁合同一份;13、×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1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书;1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毅明,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毅明为组织卖淫的人从事管账、收银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毅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毅明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且当庭认罪、悔罪,主动交纳罚金五千元,故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毅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双武审 判 员 杨俊平人民陪审员 崔亚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逯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