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南百顺与樊庆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百顺,樊庆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2242号原告:南百顺,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庆书,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南百顺与被告樊庆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南百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百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百顺负担。审判员王小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魏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