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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8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8执157号申请人:谢某某,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葛某某,男,1995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葛强在银行有个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某某名下存款81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