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晓云、张宗德与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云,张宗德,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云,女,汉族,1953年12月8日生,退休教师,住南京市。申请执行人张宗德,男,汉族,1950年2月6日生,退休教师,住南京市。被执行人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海通时代广场A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宗德、刘晓云与被执行人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