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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晓云、张宗德与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云,张宗德,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云,女,汉族,1953年12月8日生,退休教师,住南京市。申请执行人张宗德,男,汉族,1950年2月6日生,退休教师,住南京市。被执行人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海通时代广场A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宗德、刘晓云与被执行人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搜索“”